隋唐五代史(上、下)(中国断代史系列)MOBI,EPUB,AZW,PDF,TXT,KINDLE

《隋唐五代史》分上下册,有110多万字,对隋唐五代时期我国封建社会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对外交流、民族交融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盛况作了详尽的阐述,并有许多独到的见解,为同类著作所不及,充分反映了国内隋唐五代史研究的高水平。


其中尤以较多篇幅叙述了隋唐时代空前繁荣的文化思想和文学艺术,诗史词史达15万字左右,仅完整引述的唐五代诗词就有千首以上,堪称一部完整的唐五代诗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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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租庸调制的破坏与两税法的实施

均田制的破坏 均田制是带有村社残余性质的一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度,它的能够存在,决定于农业技术水平相对地说还比较低下,商品货币也还不太发展的情况。到了唐中叶,农业生产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手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商品货币关系也有了初步的发展,这就使农村内部急遽分化,私家田庄获得了进一步的进展,土地兼并在迅速进行,均田制就在这种情况下逐渐瓦解了。

官僚、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僧侣通过各种方式兼并土地,这是封建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存在的必然结果。唐代均田制下的永业、口分田,虽然法令上规定不准买卖,但这并不是绝对的。《田令》中也规定“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卖充住宅、邸店、碾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诸田虽然明文规定“不得贴赁及质”,但是在“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的情况下,亦可以通融“听贴赁及质”。《田令》上固然明文规定“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通典·食货典》),但是事实上只要有上面一些可以买卖土地的条件存在,就不怕找不到藉口,官府要求申牒,并不妨害上列条件下的买卖。

唐高宗“永徽中,禁买卖永业、口分田”(《新唐书·食货志》)。可是到武则天、唐中宗以后,土地买卖,更加盛行。故玄宗在开元二十三年(公元735年)不得不再次下诏:“天下百姓口分、永业田,频有处分,不许买卖、典贴。”同时诏书也不得不承认“如闻尚未能断”,所以需要更进一步“申明处分,切令禁止,若有违犯,科违敕罪”(《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五《邦计部·田制门》)了。由于土地兼并是当时封建经济发展以及私家田庄势力逐渐成长的必然结果,因此禁令虽严,效果甚微,天宝时期已经发展到极端严重地步。天宝十一载(公元752年)十一月乙丑诏书中指出:“如闻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莫惧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夺;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业,违法卖买,或改籍书,或云典贴,致令百姓无处安置,乃别停客户,使其佃食……远近皆然,因循亦久。”(《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五《邦计部·田制门》)可见当时王公百官、富商大贾,不但在“借荒”和“置牧”名义下,侵占了无数肥沃的国家土地,而且还公开地违法收买农民的永业、口分田。土地兼并发展到这种程度,真如《通典·食货典》所谓“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均田制度也就会迅速地破坏无余了。而当时唐政府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是照顾地主阶级的既得利益的,口口声声是“更从宽典,务使弘通”;因此规定“卖买口分、永业田”,“先合买卖,若有主来理者……宜并却还,至于价值……既缘先已出钱”,只要“契验可凭”,就须“官为出钱”,还给原主,如果该地“无主论理”,那么便“不须收夺”(《册府元龟》卷四百九十五《邦计部·田制门》)。这样处理,一方面说明政府如何重视地主阶级的利益,承认他们这种非法购得的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当时唐政府实际也不可能出钱把这些已被地主兼并去的农民土地用赎买的方式从地主手里赎回,这足以说明均田制发展到这样阶段,已经走到它的尽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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