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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史学家、社会学家瞿同祖先生于学术巅峰时期写就的经典之作。

◎从人的角度,了解州县级地方政府的运作和基层治理逻辑,认识清帝国结构性集体腐败的根源。

◎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首版,至今仍是一个绕不开的起点,一座未被逾越的高峰。

◎深入浅出,简明易懂,即便是无学术背景的普通读者也能阅读无碍。

第四节 佐杂官员的卑微

首领官和杂职官的特定的头衔指明了各自的职责,但佐贰官也可能负有一般性行政责任,或负有赋税[1]、治安、河道管理或水利工程等方面的特定责任。[2]他的头衔可能是一个没有前缀的简单头衔,也可能是一个指明了特定任务的头衔,例如,管河县丞(或州同、州判)[3]、水利县丞(或州同、州判)[4]、赋税县丞(或州同、州判)[5]。有时,一个头衔指明两种以上职责,例如管河和水利[6],赋税和水利[7],赋税和治安[8],或赋税、治安和水利[9]。应该说明,负责河道管理的佐贰官或主簿官治所(称为“汛”)及负责河道管理的同知治所(称为“厅”),都隶属于“河道”(河运监管官,道员)。河道受河道总督的领导。[10]我们不应将这样的佐贰官与负责一般行政事务的佐贰官混淆。

每一僚属官都有自己的办公所。常驻分辖区(分防)的“巡检”通常只起治安特派员之作用。[11]“驿丞”和“闸官”常驻守于驿站及水闸所在的特定地点。州县“吏目”或“典史”则总是在监牢附近设立自己的办公所。[12]负责河道管理的佐贰官总是驻守在河堤上。[13]一般佐贰官或在州县治所有自己的办公所[14],或驻守于另一地(分防)以利守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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