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社科精选·有趣的文明史(套装共7册)MOBI,EPUB,AZW,PDF,TXT,KINDLE
中信社科精选·有趣的文明史(套装共7册)
作者瑞安·诺思(Ryan North)阿梅斯托汤姆·斯丹迪奇马丁·普克纳斯蒂芬妮·孔茨(Stephanie Coontz)丹尼尔·L.埃弗里特(Daniel L.Everett)等
类别历史/文化
中信社科精选·有趣的文明史(套装共7册)
教会面对的是这样一群人——传统上,人们认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或者父母的祝福已足够使婚姻庄严正式了。如果教会拒绝承认这些非正式的婚姻有效,它又怎么能够执行对离婚的禁令,谴责“活在罪孽中”的人呢?在欧洲大陆,直到16世纪(在英格兰则要到1753年),政府和教会才开始推行一项规定,要求用特定的法律程序和公开的正式手续来赋予婚姻有效性。
直到12世纪,教会才认为在得到双方同意之后结婚并在随后通过性行为完婚才是有效的。这使得有没有圆房成为判决婚姻是否有效的根据。12世纪中叶,巴黎主教彼得·伦巴德(Peter Lombard)主张,如果性交是赋予婚姻有效性的必要条件,马利亚和圣约瑟就不可能是合法夫妻。在伦巴德看来,光是结婚的承诺(“未来之言”)不能建立婚姻,除非随后发生性行为,但他坚持,现场的意向交换——“我将以你为我的丈夫”和“我将以你为我的妻子”——能够使一桩婚事具有法律和神学的约束力,哪怕夫妻没有进行性行为。伦巴德的观点成了教会的官方教条。
这导致了一种特殊情况。如果一对夫妻宣称他们在彼此同意之下结婚,就没有人能加以反驳,哪怕父母可以证明,这两个年轻人单独相处的时间从未长得足够举行典礼或同床共枕。但如果只是两人中的一方宣布他们在双方同意下成婚,而教会采信了这个说法,另一方就被终身捆绑了,因为未圆房不再是离婚的理由。
教会不喜欢被放在这样一个尴尬的位置,去捍卫那些私下交换盟誓,反抗父母意愿而成婚的年轻夫妻。作为补救,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朗大公会议宣布“我们绝对禁止秘密婚姻”。会议声明,为了使一桩婚事有效,必须满足以下三点:新娘必须有一笔嫁妆(这有效地削弱了年轻女子独立于父母的能力),必须事先刊登结婚预告,婚礼必须在教堂举行。
可想而知,一桩得体的婚事成了一件冗长而乏味的事情。首先,双方父母要协商达成正式的婚约。这个婚约包括一张婚前的合约,要涵盖在结婚时以及婚后会发生的财产交易,例如妻子带来的嫁妆数量、新郎的聘礼、新娘在不幸守寡后的安排以及财产传给儿女和孙辈的方式。如果男方将来会继承父母的农场或生意,婚约就应该列明父母在年老时期望这对夫妻如何赡养他们:家里或隔壁房子里的一个指定装潢的房间、每年秋天一定量的柴火、供个人使用的一只奶牛或一只骡子。
接下来就是在距离婚礼还有三个星期的时候在教会宣读结婚预告。这是一种将即将举行的婚礼通知社区的方式,如果有人知道某种不应该结婚的理由(例如之前结过婚),就可以提出来。
最后,新人在教堂门口,在见证人的面前和神父的祝福下正式交换盟誓。修士们(比如在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朱丽叶》中答应为年轻的恋人主持婚礼的修士)不受主教的管辖,因此可能会被说服去主持秘密或仓促举行的婚礼,但教区神父如果在见证人缺席和没有发布结婚预告的情况下为一对夫妻主持婚礼,就会遭到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