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身分与审判:僧人犯罪·妾侍增权(上、下)-电子书PDF/EPUB/MOBI/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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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身分与审判:僧人犯罪·妾侍增权(上、下).jpg
作者: 柳立言 著 / 赵晶 修订 / 赵晶
出版社: 天津人民出版社
出品方: 长城砖
副标题: 僧人犯罪与妾侍增权
出版年: 2024-6
页数: 484
第四章
影响审判的因素
云注:镰田茂雄认为,“至唐代……僧官还是处于功德使那样的俗官隶属于之下,对僧尼没有审判权”;谢重光、张国刚也曾指出,在唐玄宗时期,“僧尼犯罪,例由俗官推治”的局面已经形成。因此,宋代官僚处理罪僧的做法是否有别于前代,或可再商。参见[日]镰田茂雄著,郑彭年译,力生校,《简明中国佛教史》(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页185;谢重光,《汉唐佛教社会史论》,(台北:国际事业文化有限公司,1990),页306;张国刚,《佛学与隋唐社会》(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页130—131。
跟犯罪一样,审判出自人为,故所谓影响审判的因素,其实就是影响执法者的因素,亦即影响士大夫审判的因素。宋代跟前代很大的不同,就是把佛教的违法行为从寺院和僧官手里大量移交给世俗官僚来审判
,因而产生一个问题:尽管宋代不曾灭佛,但从宋初古文运动至宋末理学成为道统,儒佛相争从未停息,那么以儒术治国的士大夫在审判佛教案件时,有没有偏颇之处?如有的话,它们又是如何产生的?
为方便讨论,我们将士大夫的身分切割为二:一是作为治理者的“大夫”,较强调公领域,审判时较受公务需要或朝廷政策所左右;二是作为排佛或信仰者的“士”,较强调私领域,审判时较受个人对宗教的倾向所影响。当然,这两种身分和领域有时是相合的,例如排佛的士大夫遇到朝廷采取排佛的政策;有时却会矛盾,例如信佛的士大夫遇到朝廷排佛;有时会互相渗透和影响,例如信佛的士大夫影响朝廷对佛教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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